解释日期:民国36年1月29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87 页相关法条:民法 第 860、867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抵押权人仅就抵押物之卖得价金有优先于他债权人而受清偿之权,不得主张抵押权设定人与他人间成立之买卖契约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