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35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33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35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33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月2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87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860、867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抵押权人仅就抵押物之卖得价金有优先于他债权人而受清偿之权,不得主张抵押权设定人与他人间成立之买卖契约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