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49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34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49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35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2月1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98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18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八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其適用應以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