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49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34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49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35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2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98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18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十八条第一项后段之规定,其适用应以告诉或请求乃论之罪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