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60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45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60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46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4月2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77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11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甲與媳乙同財共居,丙對於乙以恐嚇手段取得法幣,如乙所交付者並非己之私財,而為甲所共有,甲即不能謂非因犯罪而直接被害之人,自可對丙提起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