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4月29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78 頁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55、217、315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郵政代辦人於經收之掛號信件私行拆開,取出封內匯票,偽造收款人署押並舖保戳記,持向另一郵局冒領款項,自係成立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 (參照郵政法第四十一條) ,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參照郵政法第四十四條前段規定) ,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一項,懲治貪污條例第三條第五款之罪,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從一重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