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61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46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61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46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4月2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78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55、217、315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邮政代办人于经收之挂号信件私行拆开,取出封内汇票,伪造收款人署押并铺保戳记,持向另一邮局冒领款项,自系成立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 (参照邮政法第四十一条) ,第三百二十条第一项 (参照邮政法第四十四条前段规定) ,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惩治贪污条例第三条第五款之罪,应依刑法第五十五条后段从一重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