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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7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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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476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77號解釋》
院解字第34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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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5月1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9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未經通緝之漢奸在裁判前死亡,而罪證確實者,依修正
懲治漢奸條例
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其財之全部,此項單獨宣告沒收財產,得由檢察官聲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