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77号解释

院解字第3476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77号解释》
院解字第3478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5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9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未经通缉之汉奸在裁判前死亡,而罪证确实者,依修正惩治汉奸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得单独宣告没收其财之全部,此项单独宣告没收财产,得由检察官声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