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8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8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5月30日 |
各級政府所設社會服務處人員,在社會部直轄各社會服務處人員級俸比敘表內所列委任以上者,均為省縣市參議員各選舉條例所所稱之公務員,依各該條例之規定,不得當選為省縣市參議員,至其雇用之服務生等得否當選或兼任省縣市參議員,可參照院解字第三四○○號解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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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5月30日 |
各級政府所設社會服務處人員,在社會部直轄各社會服務處人員級俸比敘表內所列委任以上者,均為省縣市參議員各選舉條例所所稱之公務員,依各該條例之規定,不得當選為省縣市參議員,至其雇用之服務生等得否當選或兼任省縣市參議員,可參照院解字第三四○○號解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