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8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8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5月30日 |
各级政府所设社会服务处人员,在社会部直辖各社会服务处人员级俸比叙表内所列委任以上者,均为省县市参议员各选举条例所所称之公务员,依各该条例之规定,不得当选为省县市参议员,至其雇用之服务生等得否当选或兼任省县市参议员,可参照院解字第三四○○号解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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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5月30日 |
各级政府所设社会服务处人员,在社会部直辖各社会服务处人员级俸比叙表内所列委任以上者,均为省县市参议员各选举条例所所称之公务员,依各该条例之规定,不得当选为省县市参议员,至其雇用之服务生等得否当选或兼任省县市参议员,可参照院解字第三四○○号解释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