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81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48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81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48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5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9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各级政府所设社会服务处人员,在社会部直辖各社会服务处人员级俸比叙表内所列委任以上者,均为市参议员各选举条例所所称之公务员,依各该条例之规定,不得当选为省县市参议员,至其雇用之服务生等得否当选或兼任省县市参议员,可参照院解字第三四○○号解释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