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86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48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86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48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5月3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97 頁
相關法條:公務員服務法 第 14 條 ( 32.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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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函所稱國家銀行,如係依公司法組織之官商合辦銀行,則其董事不過為私法上公司之機關,不能認為公務員,惟政府所指派之官股董事受有俸給者,則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依同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不得兼任省縣市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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