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4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4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1月13日 |
行政院善後救濟總署及其分署之職員為委派以上之文職者,自屬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八條及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所稱之官吏。
聲請書
附行政院善後救濟總署魯青分署原代電
司法院鈞鑒查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之選舉均有明文限制官吏參加競選惟行政機關及臨時救濟機關性質各異服務各機關之公務員何者稱為官吏有待鈞院解釋茲以分署同人之請謹貢愚見以備參考並祈賜示以釋群疑自三十四年勝利以後行政院為配合聯合國善後救濟總署之救濟業務設立行總及各分署之臨時機構並明定其執行業務時間為一年半至兩年分署高級人員多由行政院簡派其業務轄區有多至數省者如東北分署冀熱平津分署晉察綏分署魯青分署等一般人或習而不察視分署署長處長組主任等為現任官吏因其為行政院簡派也但考其實際分署組織純係執行救濟業務其經費不出自國庫人員亦不銓敘機構既為臨時又不列入行政系統則執行業務之人員自不能視為現任官吏今上海臺灣兩分署已於本年五月底宣告結束其他各分署亦均奉令於本年八月或十一月分別結束竣事倘各分署從業人員被視為現任官吏亦不在競選之列則將來選舉辦理未完而各分署均已結束縱欲參加競選亦失時效鈞院明察當能洞悉此情至祈鈞院對此臨時救濟業務機構從業人員明白宣示其不能視為現任官吏得自由參加競選庶免分署各組室主管人員之準備競選者紛紛請辭影響救濟業務不勝翹企待命之至行總魯青分署署長延國符叩青秘干(江)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