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4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4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1月13日 |
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及其分署之职员为委派以上之文职者,自属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第八条及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罢免法第十三条所称之官吏。
声请书
附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鲁青分署原代电
司法院钧鉴查国民大会代表及立法委员之选举均有明文限制官吏参加竞选惟行政机关及临时救济机关性质各异服务各机关之公务员何者称为官吏有待钧院解释兹以分署同人之请谨贡愚见以备参考并祈赐示以释群疑自三十四年胜利以后行政院为配合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之救济业务设立行总及各分署之临时机构并明定其执行业务时间为一年半至两年分署高级人员多由行政院简派其业务辖区有多至数省者如东北分署冀热平津分署晋察绥分署鲁青分署等一般人或习而不察视分署署长处长组主任等为现任官吏因其为行政院简派也但考其实际分署组织纯系执行救济业务其经费不出自国库人员亦不铨叙机构既为临时又不列入行政系统则执行业务之人员自不能视为现任官吏今上海台湾两分署已于本年五月底宣告结束其他各分署亦均奉令于本年八月或十一月分别结束竣事倘各分署从业人员被视为现任官吏亦不在竞选之列则将来选举办理未完而各分署均已结束纵欲参加竞选亦失时效钧院明察当能洞悉此情至祈钧院对此临时救济业务机构从业人员明白宣示其不能视为现任官吏得自由参加竞选庶免分署各组室主管人员之准备竞选者纷纷请辞影响救济业务不胜翘企待命之至行总鲁青分署署长延国符叩青秘干(江)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