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45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64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45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64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1月1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22 頁
相關法條:訴願法 第 4 條 ( 26.01.08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原呈所列三點除第三點非就法律上疑義請求解釋外,茲就第一、第二兩點解答如下︰

  (一)訴願期限依訴願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應自官署之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算,官署抄沒人民之財產而拍賣之,如未送達處分書,人民自可隨時提起訴願,不生逾限與否之問題。

  (二)提起訴願未逾期限者,如無其他不應受理之情形,自應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