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4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4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1月13日 |
原呈所列三点除第三点非就法律上疑义请求解释外,兹就第一、第二两点解答如下︰
(一)诉愿期限依诉愿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应自官署之处分书达到之次日起算,官署抄没人民之财产而拍卖之,如未送达处分书,人民自可随时提起诉愿,不生逾限与否之问题。
(二)提起诉愿未逾期限者,如无其他不应受理之情形,自应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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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11月13日 |
原呈所列三点除第三点非就法律上疑义请求解释外,兹就第一、第二两点解答如下︰
(一)诉愿期限依诉愿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应自官署之处分书达到之次日起算,官署抄没人民之财产而拍卖之,如未送达处分书,人民自可随时提起诉愿,不生逾限与否之问题。
(二)提起诉愿未逾期限者,如无其他不应受理之情形,自应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