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65號解釋

院解字第3664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65號解釋》
院解字第3666號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3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第十三條,係關於刑期起算之特別規定,與判決確定之日期無關,所謂初判經過上訴期間自係指經過縣長及被告得為上訴之期間而言,高等法院或分院檢察官之上訴期間並不包括在內。至縣司法處更審判決,經呈送高等法院或分院檢察官後,不於規定期間上訴者,其刑期起算點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