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65号解释

院解字第3664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65号解释》
院解字第3666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3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司法处刑事案件覆判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系关于刑期起算之特别规定,与判决确定之日期无关,所谓初判经过上诉期间自系指经过县长及被告得为上诉之期间而言,高等法院或分院检察官之上诉期间并不包括在内。至县司法处更审判决,经呈送高等法院或分院检察官后,不于规定期间上诉者,其刑期起算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