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66號解釋

(重定向自院解字第3666號
司法院院解字第366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66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66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38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8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沒收已經檢察官依法執行者,不因赦免而再行發還,如尚未執行,則除違禁物依法得單獨宣告沒收外,其他供犯罪所用之物及因犯罪所得之物自應予以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