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6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6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日 |
没收已经检察官依法执行者,不因赦免而再行发还,如尚未执行,则除违禁物依法得单独宣告没收外,其他供犯罪所用之物及因犯罪所得之物自应予以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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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日 |
没收已经检察官依法执行者,不因赦免而再行发还,如尚未执行,则除违禁物依法得单独宣告没收外,其他供犯罪所用之物及因犯罪所得之物自应予以发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