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7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7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31日 |
來文所述戰時日軍在東北各省命令各縣每年征送勞工多人從事開礦工作,並實施所謂「糧穀出荷」辦法,均已逾越海牙陸戰法規及慣例章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佔據軍所需要之範圍,依戰爭罪犯審判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三十八款首段,應適用同條例第十一條後段處斷。至日人在偽縣政府充任參議官或動員科科長附等職,其擔任上項征工征糧政令者,如與日軍有聯絡之意思,自應負共同正犯之責。
聲請書
附國防部原代電
司法院賜鑒查戰爭期間日軍在東北各省透過偽滿洲國政府命令各縣每年征送勞工多人從事築路開礦等工作並實施所謂「糧穀出荷」辦法強制民間餘糧一律以官價售給公家不准自由買賣此種行為是否違背海牙陸戰法規及慣例章程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如認為違法應各依戰爭罪犯審判條例何條款罪刑處斷又日人在偽縣政府充任參議官或動員科科長附等職之擔任推行上項政令者應負共同正犯之責均不無疑義謹請迅賜解釋見復以便轉飭遵行國防部卯卅呂甚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