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7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7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31日 |
来文所述战时日军在东北各省命令各县每年征送劳工多人从事开矿工作,并实施所谓“粮谷出荷”办法,均已逾越海牙陆战法规及惯例章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定占据军所需要之范围,依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三十八款首段,应适用同条例第十一条后段处断。至日人在伪县政府充任参议官或动员科科长附等职,其担任上项征工征粮政令者,如与日军有联络之意思,自应负共同正犯之责。
声请书
附国防部原代电
司法院赐鉴查战争期间日军在东北各省透过伪满洲国政府命令各县每年征送劳工多人从事筑路开矿等工作并实施所谓“粮谷出荷”办法强制民间馀粮一律以官价售给公家不准自由买卖此种行为是否违背海牙陆战法规及惯例章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如认为违法应各依战争罪犯审判条例何条款罪刑处断又日人在伪县政府充任参议官或动员科科长附等职之担任推行上项政令者应负共同正犯之责均不无疑义谨请迅赐解释见复以便转饬遵行国防部卯卅吕甚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