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82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78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82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78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1月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25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7 條 ( 24.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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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電所述情形,如係以侵占遺失物之意思匿不呈繳,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