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82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78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82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78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25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37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电所述情形,如系以侵占遗失物之意思匿不呈缴,应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