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29號解釋

院解字第3828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29號解釋》
院解字第3830號

解釋日期:民國37年2月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6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十二條所稱情事變更發生於確定判決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者,為該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不及,故命債務人給付之確定判決,雖曾依情事變更之法則增加給付,然如該判決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給付義務消滅前情事又有變更者,法院仍得是另一訴訟事件,依同條之規定為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效果之判決 (參照院字第二七五九號院解字第二九八七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