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77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87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77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87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1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04 頁
相關法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第 7 條 ( 32.10.18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逾期未經收回之舊有各種銅元非違禁物,其攜帶者,除意圖營利私運出口應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七條沒收外,不得由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