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7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7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10日 |
逾期未經收回之舊有各種銅元非違禁物,其攜帶者,除意圖營利私運出口應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七條沒收外,不得由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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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10日 |
逾期未經收回之舊有各種銅元非違禁物,其攜帶者,除意圖營利私運出口應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七條沒收外,不得由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