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16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0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政府暫在鄰近之市區內設署辦公者,該縣政府官吏之適用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八條,仍應以該縣為其任所在地之選舉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