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84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88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84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88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1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0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政府暫在鄰近之市區內設署辦公者,該縣政府官吏之適用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八條,仍應以該縣為其任所在地之選舉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