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22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92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22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92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4月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39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省縣參議員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為刑法上之公務員,如憑藉其身份地位而犯罪,應依刑事法令關於公務員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