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22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92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22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92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4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39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0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省县参议员系依法令从事于公务之人员,为刑法上之公务员,如凭借其身份地位而犯罪,应依刑事法令关于公务员之规定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