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7年4月22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5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鹽政條例第三十條所稱情節重大,應根據各種客觀事實予以審認,不以私鹽量在五百市斤以上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