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
关于维基文库
免责声明
搜索
司法院院解字第3940號解釋
语言
监视
编辑
←
院解字第3939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40號解釋》
院解字第3941號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4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5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鹽政條例
第三十條所稱情節重大,應根據各種客觀事實予以審認,不以私鹽量在五百市斤以上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