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40号解释

院解字第3939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40号解释》
院解字第3941号

解释日期:民国37年4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5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盐政条例第三十条所称情节重大,应根据各种客观事实予以审认,不以私盐量在五百市斤以上者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