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7年4月30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60 頁相關法條:民事訴訟費用法 第 2 條 ( 37.04.13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戒嚴法第十條所稱軍事機關係指依軍事系統所組織之機關而言,不包括縣長兼軍法官之縣政府在內,依該條規定由軍事機關受理民事訴訟案件,仍應依法征收訴訟費用。至戒嚴地域之外圍被匪佔據有被隨時擾亂城池之虞,係屬於同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戒嚴地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