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7年4月30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60 页相关法条:民事诉讼费用法 第 2 条 ( 37.04.13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戒严法第十条所称军事机关系指依军事系统所组织之机关而言,不包括县长兼军法官之县政府在内,依该条规定由军事机关受理民事诉讼案件,仍应依法征收诉讼费用。至戒严地域之外围被匪占据有被随时扰乱城池之虞,系属于同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之戒严地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