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7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7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5月31日 |
(一)各省市縣議會或臨時參議會參議員遴選補充規程第五條所稱之現任官吏,係指委任以上之文職(派任人員亦同)及尉官以上之軍職而言,省通志館館長如即為各省市縣文獻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之主任委員,自非現任官吏,國營事業機關之職員如非委任以上之文職,亦非現任官吏。
(二)遴選之省參議員為現任官吏時,雖其原任官吏未經辭職,在未撤銷遴選案之前,仍得為選舉監察委員之選舉人,不得認其選舉為無效 (參照院解字第三九二○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