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2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3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漢奸與他人公同共有之物,如該漢奸得轉讓其權利或消滅其公同共有之關係者,執行沒收之機關得承受其地位,於不妨害其他公同共有人權利之範圍內執行沒收。
(二)來文所述情形,意義欠明,無從予以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