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22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3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汉奸与他人公同共有之物,如该汉奸得转让其权利或消灭其公同共有之关系者,执行没收之机关得承受其地位,于不妨害其他公同共有人权利之范围内执行没收。
(二)来文所述情形,意义欠明,无从予以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