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5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405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2日 |
鄉鎮財產保管委員會委員或主任委員,為鄉鎮民代表選舉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現任本鄉鎮區域內之公職人員,不得當選為鄉鎮民代表,此項委員或主任委員亦不得由鄉鎮民代表兼任。
←司法院院解字第404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4050號解釋》 |
司法院院解字第405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2日 |
鄉鎮財產保管委員會委員或主任委員,為鄉鎮民代表選舉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現任本鄉鎮區域內之公職人員,不得當選為鄉鎮民代表,此項委員或主任委員亦不得由鄉鎮民代表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