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51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405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4051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405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51 頁
相關法條:印花稅法 第 10、16 條 ( 37.04.03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在舊印花稅法施行期內,立據人發出之貨票於交付前未貼足印花稅票,該立據人既無簽章地址可以追詢,而受據人亦不知其詳,即無從予以處罰,受據人接受使用此發貨票既無課稅主體,亦無補納印花稅之義務,此項憑證在形式上固屬欠貼印花稅票,但於其憑證自身之效力尚不生何影響。

  (二)在舊印花稅法施行期內,某商號在國外購貨,而以國外所製之發貨票在國內作為記帳之原始憑證,自應認為使用,如未貼用印花稅票,依印花稅法施行細則(舊)第七條規定,應由該商號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