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5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405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22日 |
乡镇财产保管委员会委员或主任委员,为乡镇民代表选举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所称现任本乡镇区域内之公职人员,不得当选为乡镇民代表,此项委员或主任委员亦不得由乡镇民代表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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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22日 |
乡镇财产保管委员会委员或主任委员,为乡镇民代表选举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所称现任本乡镇区域内之公职人员,不得当选为乡镇民代表,此项委员或主任委员亦不得由乡镇民代表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