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友邦人士書

告友邦人士書
作者:蔣中正
中華民國17年(1928年)4月2日于徐州

——中華民國十七年四月二日徐州——

中國之自由獨立,關係於全世界之和平,此今日中外有識之士,所共信者也。蓋以中國土地之大,人民之眾,物產之富,而不能在國際上取得自由平等之地位;則懷抱野心,希圖擾亂東亞,破壞世界和平者,必伺隙而動,冀遂其侵略兼併之大欲,自不待言。頻年以來,中國內亂不息,戰禍相尋,亦正以軍閥得帝國主義者之後援,軍械輸入,源源不絕,秘密貸款,時有所聞,因而軍閥武力統一之迷夢,始終不得覺醒,悍然與革命勢力頑抗。以延長中國之內亂,此非祇加重中國人民之苦痛,亦且妨礙國際間任何正當事業之進行,凡僑居中國以及關心于中國之友邦人士,早為之戚然不安矣。若使此不幸之局勢更延長至若干時,而甘心賣國之軍閥,於日暮途窮之際,益復倒行逆施,不惜拋棄中國主權,或竟因第三國際之威脅利誘而樂與之勾結,則其禍更將不知所屆;東亞均勢之局既破,列強逐鹿之心益切,其因中國問題,而引起全世界第二次大戰,殆為必然之事,此世界第二次大戰,將首以東亞為戰場,如世界各強國皆捲入漩渦,其禍必更烈於世界第一次大戰。蓋中國問題與世界關係之重要,視巴爾幹問題為甚,而中國終不能忍受列強之任意處分,亦非巴爾幹諸小國之比,將流全世界之血,而仍無以解決之也。中國問題,祇有中國人自己解決之,中國國民黨 孫總理之致力於國民革命,與國民革命軍繼承 孫總理遺志而舉兵北伐,皆所以謀中國問題之正當解決,直接為中國國民求得獨立自由之權利,而間接即所以促進世界之和平。蓋軍閥為中國和平統一之梗,亦即為帝國主義者侵略中國之倀,軍閥不翦滅,則中國統一不可期,中國人不得安,列強在中國之角逐亦不得息。故中國革命之目的,在求中國之自由平等,而國民革命之入手方法,則必在剷除一切軍閥。為謀目的之達到,不得不先從事于障礙之掃除,此北伐之舉所以不容已也。凡一民族之革命,為一民族自己之事,在理不勞外人越俎過問,況自由平等尤為人類共同之正當要求,中國國民黨為求中國之自由平等而戰,本無外人置喙之餘地。中正所以不憚煩言,為我友邦人士告者、以北方軍閥方散布謠諑,以欺騙全世界友邦,謂我革命軍為無意識之排外,今願我友邦人士勿為所惑,中正敢以國民革命軍總司令之名義,為極負責任之聲明:我國民革命軍所到之地,絕對不致有排外之行動,革命軍對于外人之生命財產,必與本國人民同為極嚴密之保護;同時亦願我友邦人士,曉然于接濟軍閥,即所以延長中國內亂,而妨害世界之和平,應立刻停止其售賣槍械,或秘密貸款于軍閥之行為也。總之,中國革命終必達於成功之境,有以友誼匡持扶助之者,中國人將永感之,若以無理之干涉,障礙其革命,則亦徒招中國國民之怨恨與反抗而已。中正深信各友邦必能為保持東亞和平,與增進中外睦誼,共同努力也。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