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
关于维基文库
免责声明
搜索
仲裁法 (中華民國)
语言
监视
编辑
(重定向自
商務仲裁條例
)
本文是
中華民國法規
。
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
本文是
中華民國法規
。
相關澳門法例,可參見
第19/2019號法律
。
本文是
中華民國法規
。
相關
日本法
,可參見
w:ja:仲裁法
。
本文是
中華民國法規
。
相關
大韓民國法律
,可參見
ko:중재법 (대한민국)
、(仲裁法)
。
仲裁法 (前商務仲裁條例)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50 年 1 月 10 日
制定30條
中華民國 50 年 1 月 20 日公布
1.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 30 條
中華民國 71 年 6 月 1 日
修正全文36條
中華民國 71 年 6 月 11 日公布
2.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36 條
中華民國 75 年 12 月 16 日
修正第21, 28, 29條
增訂第28之1, 28之2條
中華民國 75 年 12 月 26 日公布
3.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21、28、29 條;並增訂第 28-1、28-2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7 年 5 月 29 日
修正前[商務仲裁條例]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56條
中華民國 87 年 6 月 24 日公布
4.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 8700124010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56 條;並自修正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
(原名稱:商務仲裁條例;新名稱:仲裁法)
中華民國 91 年 6 月 21 日
修正第8, 54, 56條
中華民國 91 年 7 月 10 日公布
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37770號令
修正公布第 8、54、56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第7, 56條
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公布
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324441號令
修正公布第 7、56 條條文;並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修正第47條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2 日公布
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40861號令
修正公布第 47 條條文
姊妹计划
:
数据项
本作品來自
中華民國法律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Public domain
Public domain
false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