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榕峰县改名为宣威县給云南省人民委員会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榕峰县改名为宣威县
給云南省人民委員会的批复

1959年11月3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9年/第29号

1959年11月5日报告收悉。同意将榕峰县改名为宣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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