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榕峰县改名为宣威县给云南省人民委员会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榕峰县改名为宣威县 给云南省人民委员会的批复 1959年11月3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1959年11月5日报告收悉。同意将榕峰县改名为宣威县。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