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珠澳跨境工业区专用口岸对外开放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珠澳跨境工业区专用口岸对外开放的批复
国函〔2006〕56号
2006年6月2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珠澳跨境工业区

专用口岸对外开放的批复

国函〔2006〕5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珠澳跨境工业区口岸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广东珠澳跨境工业区专用口岸对外开放。口岸性质为:客货公路口岸,全天24小时开放。

二、同意将珠澳跨境工业区专用口岸对外开放涉及的海关、检验检疫、边检等业务,由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安部设在珠海的现有查验机构承担。

三、珠澳跨境工业区专用口岸正式开放前,由海关总署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协商再正式开通。

国务院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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