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珠澳跨境工业区专用口岸对外开放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珠澳跨境工业区专用口岸对外开放的批复 国函〔2006〕56号 2006年6月2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珠澳跨境工业区
专用口岸对外开放的批复
国函〔2006〕5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珠澳跨境工业区口岸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广东珠澳跨境工业区专用口岸对外开放。口岸性质为:客货公路口岸,全天24小时开放。
二、同意将珠澳跨境工业区专用口岸对外开放涉及的海关、检验检疫、边检等业务,由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安部设在珠海的现有查验机构承担。
三、珠澳跨境工业区专用口岸正式开放前,由海关总署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协商再正式开通。
国务院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本文有删减)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