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和桂林地区合并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和桂林地区合并的批复 国函〔1998〕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8年8月27日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广西桂林市和桂林地区合并的请示》(桂政报〔1998〕11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桂林市和桂林地区合并,组建新的桂林市(地级)。市人民政府驻象山区榕湖南路。
二、新的桂林市辖原桂林市的临桂县、阳朔县和秀峰区、叠彩区、象山区、七星区、雁山区以及原桂林地区的灵川县、荔浦县、永福县、全州县、兴安县、灌阳县、资源县、平乐县、龙胜各族自治县、恭城瑶族自治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