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和桂林地區合併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和桂林地區合併的批覆 國函〔1998〕7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98年8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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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區《關於廣西桂林市和桂林地區合併的請示》(桂政報〔1998〕119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桂林市和桂林地區合併,組建新的桂林市(地級)。市人民政府駐象山區榕湖南路。
二、新的桂林市轄原桂林市的臨桂縣、陽朔縣和秀峰區、疊彩區、象山區、七星區、雁山區以及原桂林地區的靈川縣、荔浦縣、永福縣、全州縣、興安縣、灌陽縣、資源縣、平樂縣、龍勝各族自治縣、恭城瑤族自治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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