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和桂林地区合并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和桂林地区合并的批复
国函〔1998〕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8年8月27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8年/第25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8年第2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广西桂林市和桂林地区合并的请示》(桂政报〔1998〕11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桂林市和桂林地区合并,组建新的桂林市(地级)。市人民政府驻象山区榕湖南路。

二、新的桂林市辖原桂林市的临桂县、阳朔县和秀峰区、叠彩区、象山区、七星区、雁山区以及原桂林地区的灵川县、荔浦县、永福县、全州县、兴安县、灌阳县、资源县、平乐县、龙胜各族自治县、恭城瑶族自治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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