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炼油厂专用码头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炼油厂专用码头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国函〔1992〕52号
1992年5月2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炼油厂

专用码头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国函〔1992〕5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 《关于准许湄洲湾福建炼油厂专用码头停靠外籍油轮装卸作业的请示 》 ( 闽政 〔1992〕综5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福建炼油厂专用码头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只限运输进出福建炼油厂的石油化工原料和产品。船舶进出航线走向,由你省与海军福建基地商定。

  二、检查检验工作暂由泉州口岸有关单位承担。

  三、检查检验人员现场办公、生活和交通条件由福建炼油厂负责解决。

                              国 务 院

                            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