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炼油厂专用码头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炼油厂专用码头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国函〔1992〕52号 1992年5月2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炼油厂
专用码头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国函〔1992〕5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 《关于准许湄洲湾福建炼油厂专用码头停靠外籍油轮装卸作业的请示 》 ( 闽政 〔1992〕综5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福建炼油厂专用码头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只限运输进出福建炼油厂的石油化工原料和产品。船舶进出航线走向,由你省与海军福建基地商定。
二、检查检验工作暂由泉州口岸有关单位承担。
三、检查检验人员现场办公、生活和交通条件由福建炼油厂负责解决。
国 务 院
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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